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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21 | 来源: 刘虎和朋友们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柳亚南在材料里称,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检举违法犯罪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义务。公诉机关的文书表明,柳亚南和蒙城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其只是行使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1、没有犯罪的动机。依据《起诉书》所述,柳亚南并没有参与竞标,公诉机关猜测柳亚南对其他中标者产生不满作为的犯罪动机,是荒谬的。
2、没有犯罪的行为。《起诉书》承认案涉项目确实采用过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从现有证据看,直至柳亚南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为止,蒙城县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过任何处罚措施。
上访次数不是寻衅滋事的依据。从柳亚南检举不合格防水材料到被告被羁押长达五年时间里,蒙城县住建局对于其棚户改造项目使用不合格防水材料的违法行为一直未予处理,其违法行为就一直延续,那么关于柳亚南屡次上访的行为就有了合法的前提。《起诉书》声称柳亚南到国家信访局举报达48次之多。且不说这个数字是侦查机关编造的,即使是480次,那也是柳亚南的合法行为。
3、柳亚南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不良后果。侦查卷宗里,没有证据任何记录可以证明柳亚南的上访行为妨碍过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也没有引起群众的围观等社会不良影响,更没有相关的公安部门出警记录,由此可以得知其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特征。
4、不能一事二罚。即使采用了不合理的信访行为,蒙城县公安局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同一机关对公民且该处罚已经实际实施完毕,此后柳亚南再没有过上访行为。他就其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过行政诉讼,公权力机关不能为报复公民加重对公民的处罚,且不能永无止境。
再次,民间借贷关系不是行贿。
公诉方指控柳亚南向设计师行王国营行贿,理由是柳亚南曾经请求其在设计中加入防水材料使用国家标准的“S-CLF”标识,而恰巧王国营曾经向柳亚南借过10万元,付过2千元利息。由此,侦查机关就把两件独立的事情联系起来,诬称是行贿行为。“S-CLF”本身是一种国家标准的符号,并非专属于卓宝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存在指定使用特定产品的要素。倘若植入了这种国家标准,发包方在全国范围内也可以有数十家产品可供选择,行贿的意义并不存在。
本案也不具备商业贿赂罪主体特征。王国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即使参入了个人意愿也属于违约行为,发包单位在验收实际成果时阻止了涉及其他标志的植入,在时间上没有造成延误就不构成违约。在这种前提下,且不论柳亚南与王国营之间有无支付费用,即使支付了费用也是合法的,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
举报材料称,上述事实和分析足以说明蒙城县当地刻意陷害柳亚南,以达到掩盖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不合格产品加入到政府棚户改造项目中谋利的犯罪事实。
蒙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柳亚南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4日,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认定的罪名并没有变化,只是在寻衅滋事罪上减少了两起事实认定,总刑期上减少了1年,从10年6个月减少到了9年6个月。
柳的一位亲人告诉笔者,当地天黑至此,他们无话可说,只希望上级国家机关能够知悉、关注,救出无辜获罪的柳亚南。-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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