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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12 | 来源: 钱江晚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对于其他转账金额较大的款项,小张在转账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恋爱期间曾催告莹莹还款。
相反,根据小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小张还通过向莹莹转账的方式自愿承担恋爱期间双方其他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开支。
另外,莹莹关于部分转账系用于支付流产手术检查费和流产后调养身体所需的辩称意见亦符合常理。
综上,莹莹已对案涉转账作出合理说明,现小张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对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莹莹还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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