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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12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那么,产假期工资到底该怎么算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员工在生育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与休假前一致,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休生育假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因而,一审法院认为,赵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方应当补足差额。最终判定公司向赵女士支付工资差额23757.19元。
释法
解聘被认定违法
法院判决公司需要支付赔偿金
除了补足工资差额,还有另一个问题是:该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赵女士在产假结束前询问公司负责人什么时候可以回公司报到,对方回复,当产假结束时便自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这已经经构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庭审中,尽管公司称,曾于2020年9月2日发给赵女士《到期返岗通知书》,并认为系赵女士拒不返岗,但实际上,公司先前就已经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关系,并且当时赵女士已经提起仲裁,法院认为,这并不能改变该公司与赵女士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
一审法院最终认为,按照《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赵女士的工作年限,应有6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并判决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38447.52元。
来自天眼查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因为与其他公司的纠纷,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2021年,因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该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中,公司仍称不认可一审法院以生产前实际发放工资的平均值计取产假期间应当领取的工资,对违法解除合同也持异议。不过,公司方面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而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女士的工资构成,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赵女士应享受的工资待遇,并以此计算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并无不当。另一方面,公司解约行为构成单方解除与赵女士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赵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这也是终审判决。来自天眼查的信息显示,因与其他公司的纠纷,该公司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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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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