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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09 | 来源: 新快报 | 有2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 50% 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 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 50%,扣除待偿还的 45 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 166907 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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