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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15 | 来源: 政事儿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落马 | 字体: 小 中 大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东辉简历
于东辉,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山东莱州人,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硕士。
1986.01—2001.03历任台前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级组织员、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台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正科级审判员;
2001.03—2003.11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3.11—2009.07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09.07—2012.0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12.04—2014.0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02—2018.0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8.09— 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年5月被查。-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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