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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19 |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范某、应某违约金310万元、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
律师支招:协商“以银行放贷为准”的合同条款
巨额赔偿金一出,令不少处于交易中的买家都对银行放款会否造成违约深感焦虑,而不少卖家同时也是买家,在置换房屋的过程中一环套一环,一旦银行出现放款周期延长,必然影响数个交易。此时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卖家和买家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其实是冲突的,因为卖家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买家就保证不了自己的付款安全。最好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旦这样约定了,那么基本上可以保障资金安全。”
在本案中,卖方范俊、应爱萍与伍亭颖多次签订合同补充条款或发出催告。事实上,2020年9月25日、10月7日的微信聊天中,被告确认收到了律师函和解除通知,并表示抱歉,且被告明知原告范俊、应爱萍出售涉案房屋是为了给母亲另行购买居住房屋,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影响了原告再行购房的目的。
放贷速度普遍放缓的情况下,郭韧律师建议,“对于买家来说,可以协商‘以银行放贷为准’这样的条款以避免因银行放贷逾期产生的违约责任。对于卖家来说,最好在合同中写明最晚打款日期,如果超时应该承担多少违约金,这样房东就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但必须注意,贷款逾期发放跟逾期过户没有审批,这是两个概念,就是如果贷款没有获得审批,导致延期无法过户的话,那其实就是买家违约。因为你没有这个贷款的能力,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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