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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2-01-21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买房卖房 | 字体: 小 中 大
法院认为,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某某却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在最终并未能取得本案原告谅解和许可的前提下,相应的违约责任伍某某是无法免除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伍某某应搬离并归还范某、应某某房屋。此外,伍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范某、应某某违约金310万元和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
不过,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二审判决结果已出,维持原判。
律师:签订合同要慎重,切勿侥幸违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结合该案件告诉红星资本局,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涉及到违约金确实比较高,但是合法合规,合同本身也没有任何问题。另外,从法院的判决来看,综合考虑整个案情,是合法合理的。
那么,买方能否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呢?赵良善律师认为:“这起违约与贷款时间无关,即与银行无关,所以该名女子不能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赵良善提醒,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后期的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即就要提出修改意见,尽量降低违约金标准。在约定付款期限时,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尽量放宽付款期限。
如果欲将付款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关联在一起,也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贷款下发后再付尾款,而不是直接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同时,作为买方,既然与卖方签订了合同,就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违约,否则,将得不偿失。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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