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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09-24 | 来源: 华夏时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永菲 冉学东 北京报道
继5月14日虚拟货币监管风暴后,9月24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加密市场闻声下跌,截至发文,比特币下跌2%,以太坊下跌6%。
正式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
《通知》已经于9月15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发。《通知》强调,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此次《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外,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存在法律风险。
《通知》还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备受关注的一点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目前几乎所有虚拟货币相关都是注册在境外,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大部分员工在境内运营。”在加密领域工作多年的一位前运营人员向记者表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刘扬表示:“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工作人员面临的刑事风险大大增加,主要包括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人员,至于通知中提到的追究此类人员责任须以“明知或应当明知”为前提,结合圈内实际情况,该前提不构成任何追究门槛。”
针对《通知》起草的背景,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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