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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05 | 来源: 环球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华作为发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饭店的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先后对该饭店进行8次扩建,且均由无资质施工人员在无建筑审批、无专业设计、无工程监理、无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扩建,在建筑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对安全隐患未作全面评估的情况下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产、作业安全,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祁某华长期违规占地,多次违章扩建,且拒不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在饭店建筑存在事故隐患的状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经营使用,导致饭店建筑坍塌并造成重大事故后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和首要责任,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祁某华多次违规建设且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处罚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据此,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祁某华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
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安全生产工作距离法律要求、距离改革发展目标和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差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广泛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依法从严、区分责任、宽严相济总体原则,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审理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刑事案件。对于事故首要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关键岗位渎职责任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关键责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授意、决定和积极实施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行为等人员,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从严惩处,从严掌握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通过案件审判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和参与救援、有效避免损失扩大,以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尽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从宽处理。要进一步发挥好刑事审判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根本好转。-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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