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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3-14 | 来源: 拾遗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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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2:
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考虑到按照年龄处理易流于僵化,
一些国家还会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即对于一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少年,
如有证据表明他们的危害行为出于恶意,
可将其看作年龄达标,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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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3:
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一个未成年伤害了另一个未成年,
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在保护谁呢?
现行的法律是,
它只保护了加害者,
却没能保护受害者,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当受害者和加害者都是未成年的时候,
应该两相抵消,
加害者按照正常成年人一般情况判罚,
或者轻判,
但不应该不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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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4:
将“专门教育”制度尽快落地。
2020年,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时提出:
对于因为未满16周岁而不予追究刑责的犯罪未成年人,
在必要的时候,
可送入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
这是一个很好的决定,
应尽快加以贯彻落实,
特别是一些撤销的少管所,
我觉得应该恢复:
“本来少管所非常适合中国国情,
但后来为了效仿西方,
很多少管所都撤销了。
其实少管所这样的东西,
应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改进改善,
不能一股脑地都撤了。
少管所本来就是教育问题儿童的,
强行把这些天性恶劣的小恶棍塞进普通学校,
不仅扰乱了学校秩序,
也给正常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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