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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26 | 來源: 法治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
男子照顧孤寡老人拾余年,
法院判決其繼承老人5套房,
引發關注。
據了解,
北京順義的阮大爺由於終身未婚,
膝下也無子女,
在2011年和同村男子劉某軍
簽下遺贈扶養協議。
2023年3月,
阮大爺因拆遷獲得安置房5套,
同年10月,
94歲高齡的阮大爺因病去世。
為了接受遺贈,
劉某軍將阮大爺的妹妹、
兩個侄女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5套房屋所有權由劉某軍繼承。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的
效力如何認定?
壹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安理(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霄燕律師的專業解讀!
遺贈扶養協議是什麼?
《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伍拾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因此,遺贈扶養協議是自然人(遺贈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扶養人)所簽訂,以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享有受遺贈的權利為內容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遺囑、法定繼承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我國遺產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效力最高,遺囑次之,法定繼承最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贰拾叁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壹)》第叁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結合上述條文可知,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於遺囑,遺囑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原因如下:首先,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合同,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獲得受遺贈的權利,遺贈人享有被扶養的權利,同時負有向扶養人遺贈財產的義務。而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是無償的,因此,在遺產繼承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等級高於遺囑和法定繼承。其次,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情形下,遺囑作為自然人憑借意思自治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效力自然優先於無意思自治、依據法律規定開展的法定繼承。
本案中,劉某軍在阮大爺年歲已高、無人照管時,在村委會的主持下與阮大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劉某軍照顧阮大爺並負責生養死葬,阮大爺將其位於該村的房屋在內全部財產遺贈給劉某軍。該協議是阮大爺與劉某軍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當屬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後,劉某軍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中約定的對老人生養死葬義務,使老人度過了壹個幸福快樂的晚年。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由劉某軍繼承阮大爺房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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