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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4-26 | 来源: 律侠客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可见,一起跨省查办的刑事案件,还搞出了两地政府的“交锋”,但结果显而易见,胳膊没能拐过大腿,违法划走的3亿巨资,并没有如公安部所规定的要“原渠道退回”。
(三)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便将嫌疑公司银行账户的钱划到自家账上,有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说的呢?公安部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据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2020年,公安部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对于涉案人员、企业金融账户内的财产,只能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严禁以划转、转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变相扣押。**对于违法扣押的账户内财产,公安机关应当按原渠道退回;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应当责令其按原渠道退回。**对于经审核确系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2021年公安部还专门发布了《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性执法“七项规定”》,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违法犯罪所得、合法财产和其他涉案财物,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以划转、转账、上缴财政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扣押,禁止以刑事冻结措施冻结违法行为人的账户;严格涉案财物管理和依法处理,禁止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和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违规违法处置涉案财物;严格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禁止以上网追逃、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挟,迫使当事人‘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结案;严格履行异地办案协作手续,落实归口接收、审查要求,健全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争议解决机制,禁止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
对于“逐利性执法”,公安部可谓三令五申,严厉禁止。
如果说重庆、成都的燃气费事件被网友们质疑是“偷”,那么在侦查阶段就直接划走企业账户上的钱,也难怪被质疑“明抢”了。
(四)
网络时代,总有不同的新词突然就冒出来了。比如:以刑化债、提灯定损,形象而生动地击中了社会上的某种情绪、某些痛点。
最近,在法律圈有一个新词在流行,叫“远洋捕捞”。意指那些明显以“搞钱”为目的的跨省跨区域的“逐利性执法”,张三到李四的地盘上办案,李四到王五的地盘上抓人,办的都是大案,人多、钱巨。甚至很多案件都没有任何协作函件。
六大禁令、七项规定的,禁令出了一大堆,为什么就是禁不住各地的逐利冲动?
今年两会期间,就有知名平台型企业58同城的老总姚劲波上了一个“折子”:提出要严格规范跨区域执法司法的审批流程,罚没款应收归中央财政,从根本上破解地方政法机关逐利型执法司法,更好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留置和边控措施,让企业家群体更安全,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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