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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5-03 | 來源: 自由亞洲電台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叁中全會 | 字體: 小 中 大
半個月後,拾八屆柒中全會召開,會議閉幕當天發布的公報稱: “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孫政才……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王建平、田修思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孫政才、黃興國、孫懷山、吳愛英、蘇樹林、王叁運、項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雲峰、楊崇勇、莫建成開除黨籍處分,給予李立國、楊煥寧留黨察看贰年處分,給予張喜武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裡附帶說壹句,當朝“宰相“李強就是在這拾八大的最後壹次中央全會,也就是拾九大召開的前夜,才以拾八屆中央候補委員資格被”遞補“為(正式的)中央委員的。然後就在10月25日”當選“為拾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了。
去年1月17日,中共對外公開發布了《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和程序規定》,目的是“按照與黨紀處分批准權限、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基本對應的原則,完善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確保執紀執法貫通銜接”。其中的第拾八條內容是:“經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應到會委員叁分之贰以上的多數贊成,可以對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先行作出的給予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處理決定予以追認”; “……追認須待對前叁款所涉人員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後,在下壹次相應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委全體會議或者地方黨委、紀委全體會議上進行。”
去年在第壹次讀到上文之後,筆者即發現此處的所謂“追認”就是本文前面引述的某中全會公報內容中所說的某中全會對此前政治局會議作出的開除某人黨籍決定的“確認”。
那麼,如今具體分析到對秦剛和李尚福的黨內處理流程,雖然他們的黨內職務只是在任中央委員,而不是政治局委員,但畢竟也和當年的薄熙來、陳良宇、孫政才等同為副國級領導人。另外再類比黨內身份也只是(普通)中央委員的令計劃,那麼如果眼下的習近平當局已經內定了對秦、李贰人或者他們中的某壹個處以開除黨籍處分的話,是否也會趕在叁中全會召開之前先行對外宣布政治局會議上對他(們)作出的開除黨籍的決定呢?此其壹。
其贰,比照當年對陳希同和陳良宇的處理流程,如果是對秦剛和李尚福或者他們中的某壹人的調查取證確實還沒有完結,導致叁中全會召開之前仍然不能對他(們)的最終處理作出決定的話,那麼叁中全會上或許會只宣布“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紀委《關於秦剛(李尚福)同志問題的審查報告》,決定撤銷其中央委員職務” 。或者只宣布“全會審議了中央紀委(中央軍委)《關於秦剛(李尚福)同志有關問題初核情況的報告》,決定免去秦剛(李尚福)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央紀委(中央軍委)對秦剛(李尚福)涉嫌嚴重違紀問題立案調查”。
在此前提下,之後的壹種可能就是再無下文。另外壹種可能就是在明年的肆中全會召開之前的某壹時刻宣布中紀委(中央軍委)報請中央政治局審議的對他或他們的開除黨籍、移交司法的決定,待肆中全會“追認”。
當然,柒月份的叁中全會上對秦剛和李尚福或者他們中間的某壹人直接作出最輕黨紀處分的決定也不是沒有,那就是在會議公報中簡單宣布壹句“……給予XX(XXX)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再附加壹句行政和軍內的降職、降級處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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