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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5-24 | 來源: just law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那麼,當事人能否決定換律師?有無頻次限制?哪些人會被限制擔任辯護律師?
刑訴法用專門的章節來對“辯護與代理”作出規定。第叁拾叁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贰人作為辯護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壹)律師;(贰)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從上述條文看,法律對於誰可以作為辯護人有明晰的規定。當然,也明確要求,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聚焦該起爭議性事件,張慶方持有律師證,應該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視頻中,他也提到,自己向法院提交了代理手續,法官助理也有回復合議庭的審核“意見”。
刑訴法規定中對辯護人的數量有約束——壹至贰人,但並沒有對能否更換、允許更換次數作約束。法無授權不可為。筆者的理解,既然刑訴法沒有授權法院限制當事人更換律師,所以,當事人可以更換律師,只要是出庭辯護的數量不超過2人即可。
律師法在第叁拾贰條中也有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換句話說,法律授權當事人可以更換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當然,這也不是說,當事人能隨心所欲、天天換律師。畢竟,律師費不是叁兩塊錢的事兒。另外,更換律師後,新加入者需要閱卷時間,這可能會對法院既定的庭審安排造成影響,需要雙方良好溝通和協商。
律師法第叁拾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這條法律規定,在基層司法辦案部門的貫徹執行程度,需要通過壹個個司法個案來觀察。
當然,網傳視頻只是“片斷性”地記錄了這起事件。既然它引發社會關注,對於是否存在違法剝奪張慶方律師的其辯護權,期待海口中院能夠公布相關情況。
最後,筆者在此說明,攥寫此文只為理性探討,絕無“惹是生非”“尋釁滋事”的意圖。-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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