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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12 | 來源: 加西網 | 有1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明顯不合理’
高院法官指,由於第贰個 RTB 關於保留金的決定依賴於第壹個 RTB 決定,根據對仲裁員關於保留金的推理分析,這兩個決定都將被維持或撤銷。
法官認為仲裁員關於扣留金不是保證金的結論“至少有兩個原因是有缺陷的”。
首先,仲裁員的推理部分基於這:扣留與設備的狀況無關或取決於設備的狀況。 法官在判決指,這種對保證金用途的解釋過於嚴格,並引用了《住宅租賃法》,該法將保證金定義為“租戶對住宅財產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其次,買賣合同中的條款實際上將保留金和房屋狀況聯系起來,因為協議指賣方有義務維護財產。
高院法官認為,10 萬元的扣留金顯然是保證金,正如《住宅租賃法》中對該術語的定義。扣留顯然屬於(RTA)所說的保證金。
法官裁定,RTB 的第壹項裁決應因“明顯不合理”而被撤銷,第贰項裁決因依賴該裁決也相應被撤銷。
高院法官保留了允許買家驅逐賣家的占有令,並命令 RTB 重新考慮這兩項決定背後的問題。-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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