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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16 | 来源: 刑辩在途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北京 | 字体: 小 中 大
(判决书截图三)
(判决书截图四)
对案涉土地及地上物的拆迁补偿,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已由昌平区市政管委牵头,马池口镇政府、葛村村委会、评估公司、拆迁公司、 审计公司、测绘公司 、林勘院与转租土地的王永,共同参与,进行了入户清登调查,并根据清登调查情况,由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了《拆迁评估报告》。执行拆迁补偿政策,负责拆迁清登调查和进行拆迁评估的这些政府部门和机构,对哪些该补偿,哪些不该补偿,显然是清楚的。将所承租的土地转租给王永多年、没参与清登调查的孙仲山,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清登调查表和《拆迁补偿协议》让其签名时,当然有理由相信,负责执行拆迁补偿政策的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是按照拆迁补偿执行的。而且,作为补偿最大受益人的人王永都签字确认了,孙仲山作为村支书,当然会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有什么理由要对那么多部门通过清登调查确定的补偿项目、补偿金额提出质疑!?
孙仲山没有违建行为,拆迁补偿过程中的清登、评估等所有工作流程,都没有参与,也没有与作为拆迁补偿义务主体的政府方面拆迁补偿内容和金额进行过谈判、磋商。拆迁补偿内容,补偿标准,都是政府方面确定,孙仲山被动接受的。这怎么成了孙仲山合同诈骗(公安立案罪名)或诈骗(检察院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犯罪?合法建设必有建设审批手续,王永在孙仲山作为原始承租人的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违法建设,建设、规划、国土、乡镇政府等部门一清二楚,清登调查中问一下参与在场参与清登调查的王永有没建设手续,也能查清楚,孙仲山如何隐瞒违建事实?如何骗取拆迁补偿款?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害人即涉案拆迁补偿款出资方系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故镇政府部分工作人员是否因被告人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不影响被告人诈骗罪的成立。问题是,被告人都没有接触过兴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任何人员,如何诈骗兴延高速公路公司?“政府部分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共同诈骗的吗?证据呢?
在政府方面工作人员拿来清登调查表上补签个名,在政府拟定的《拆迁补偿协议》上签个名,就被当成诈骗犯罪追诉,被判无期徒刑,岂不是飞来横祸?!
3月22日的会见中,孙仲山尽管感到很冤,对一审判决表示至死不服,但在我就其家人准备聘请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征询其意见时,其却极不赞成,说一审两位律师为其所作无罪辩护,辩得那么好,法院还是判其有罪,案件拖了那么多年,一审判决肯定是法院层层请示汇报后才作出的,二审不可能改。其在看守所呆了好几年,注意到一起被关押的人,一审被判有罪的,二审都被维持了,他对二审结果已不抱希望,不想让家里人花钱请律师了,准备找个法援律师就行了,给家里省点钱。
我对孙仲山在3月22日的会见中表现的态度,感到非常遗憾,并在会见结束后将情况转达了孙仲山家属。但孙仲山家属不想放弃,仍然希望委托我为孙仲山辩护,让我不要介意,他们会尽力去做孙仲山的工作。
通过找人带话、委托其他律师去会见,一次次的劝说,孙仲山同意了家属委托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的安排,遂有了我6月4日对孙仲山的会见。
确定担任孙仲山二审辩护人之后,我一直在想孙仲山问我的问题:一审法院为什么那样判?
审诸一审证据,我发现,兴延高速建设中,拆迁补偿是由中铁建联合体与首发集团(代北京市政府持股)共同成立的兴延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拆迁责任主体,向昌平区市政市容委预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由昌平区市政市容委按照区里的政策进行拆迁补偿,昌平区内拆迁工作环节哪些情况应该补偿,哪些情况不应该补偿,兴延高速公司不参与,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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