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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20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周傑倫 | 字體: 小 中 大
沒賣票就不算侵權?律師:非也
前段時間,“冰紅茶請周口傑倫代言”引起輿論關注。網友總結:這款“山寨”飲料“代言人仿的周傑倫,瓶子仿的康師傅,公司仿的達利園”。有律師表示,這樣明顯的“山寨行為”,既侵犯了周傑倫的肖像權和姓名權,又侵犯了達利園的商標權。
對於“周口傑倫”的侵權行為,大部分網友並無異議,但對於“黑倫”是否應該算作侵權,卻觀點不壹。有人提出疑問:模仿者和門店並沒有以“周傑倫”叁個字宣傳,他只是在酒吧駐唱,也沒售賣演唱會門票,何來侵權之說?
以“大陸第壹傑倫”口號宣傳的“黑倫”,賣起了周邊。圖源該連鎖酒吧企業微信
對此,記者采訪北京星權(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蘇焱鑫,他表示:“即使沒有直接使用‘周傑倫’叁個字,但如果模仿者通過外貌、聲音等方面明顯讓人誤認為是周傑倫本人,依然可能構成對周傑倫肖像權和聲音權益的侵犯。”
開啟巡演前,“黑倫”曾以周傑倫的形象錄制短片進行宣傳並使用“哎喲,不錯哦”等金句,蘇焱鑫認為,該種行為極易使得壹般公眾誤認為是周傑倫本人進行了宣傳,本質上是利用周傑倫特有的外貌形象、名譽、聲音等特質進行商業宣傳,在未獲得本人授權的情況下,可能會被認定為構成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黑倫”使用周傑倫金句宣傳。圖源巡演宣傳片
值得注意的是,“黑倫”在“演唱會”上表演的歌曲《壹路向北》《擱淺》《周大俠》等皆為周傑倫作品。因此,對於“沒售賣門票就不算侵權”的觀點,蘇焱鑫直言“這個說法沒有道理”。他提出,在商業酒吧內進行演唱,無論演唱者是否收費,演唱他人作品都需要獲得版權許可。此外,酒吧通過演唱吸引顧客並產生消費,也構成了商業利益,因此仍然需要獲得版權許可。
“酒吧作為表演場所,如果沒有獲得相應的版權許可,也是侵權的責任主體。無論是演唱者還是酒吧,都需要獲得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對於門店溢價行為,蘇焱鑫表示,模仿者及門店正是利用公眾對周傑倫的喜愛抑或利用獵奇心理而提高消費金額,該種行為具備“商業混淆”的特征,亦博得了流量關注,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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