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06-22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吉林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的事實為,1991年8月1日21時40分左右,被害人辛某某在叁岔河壹中西側胡同內被他人用尖刀刺在背部胸部雙臂叁拾余刀,臉部兩側各劃壹刀, 導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辛某某死於大出血、氣血胸,現有證據可以認定辛某某被殺害的事實,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確認系劉雪峰作案。
結合本案證據情況,吉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認定證據存在諸多疑點,不能得到合理排除。
首先,本案沒有能證實劉雪峰實施殺人行為的客觀證據。屍檢報告和部分證人證言僅能證明被害人被殺及案發現場的情況,其他證人證言只能證明劉雪峰案發前後的活動情況,不能證明其實施了犯罪。
其次,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現場提取的刀把與劉雪峰存在關聯,對於現場提取的刀把,沒有偵查機關提取指紋進行鑒定的證明,其他客觀證據也不能證明該刀把歸劉雪峰所有。此外,原審認定劉雪峰作案時身著壹件藍色中山裝,但藍色中山裝上沒有提取到血跡,故中山裝未達到作為該案物證的證明標准。
第叁,原審認定的有罪供述系“先證後供”,其真實性存疑。原審認定劉雪峰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劉雪峰的有罪供述與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相關證人證言等相印證。但劉雪峰是在案發105天後到案。在“先證後供”的情形下,劉雪峰的有罪供述和多名證人證言內容不穩定,存在反復和矛盾。特別是關於作案凶器數量,劉雪峰案發當天穿衣顏色等證言,有逐漸傾向偵查機關已掌握情況的特點。真實性存疑,證明力減弱。
吉林省檢察院審查後還認為,本案中他人作案的懷疑沒有得到合理排除。在劉雪峰到案前,偵查機關通過走訪確定了多條可疑線索,但偵查機關排除其他案件線索的理由不清。如有人看到兩個形跡可疑的人,還有人看到壹個驚慌失措奔跑的人,這些均可以證明該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
扶余市公安局屍檢鑒定意見表明,死者是在站立情況下,後背部及兩側肋部受力,倒地後前胸部反復受外力,死者倒地後面部還被人刀割致傷。吉林省檢察院認為,據此分析,壹個人作案難以同時從被害人後背部及兩側肋部同時用刀扎刺。因此,不能排除兩人作案的可能。
另外,本案還存在因被害人校警身份引起報復的可能。相關證人證明,案發前學校連續發生過多起盜竊案件,作為負責學校保衛工作的辛某某管得比較嚴,加大了巡邏管理力度,引起不法分子不滿。因此,存在打擊報復或者案發當天不法分子盜竊後從學校院牆跳出,與被害人發生沖突進行打斗的可能。
綜上,吉林省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劉雪峰殺死被害人辛某某的事實不清,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標准,建議吉林高院依法改判。
辯護律師:希望盡快改判無罪
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後,審判長讓劉雪峰發表辯護意見,劉雪峰情緒有些激動地向吉林省檢、吉林高院表達了感謝,也向這些年為他申冤的人表達了感謝之情,劉雪峰說:“不用辯護了,現在事情就是這個事情了。”言外之意,他認為他有罪與否已經非常清楚了。
但法庭需要他明確表態,壹名審判員追問道:“你認為你是有罪還是無罪?”劉雪峰答:“無罪!”
此後,劉雪峰的再審辯護律師高文龍發表了辯護意見。他表示,對於出庭檢察員對於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定性,辯護律師表示認可。
高文龍表示,本案劉雪峰有罪供述均系刑訊逼供產生,其內容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依法應當排除。劉雪峰的供述排除之後,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劉雪峰作案,間接證據只能證明辛某某被殺,完全證明不了辛某某被殺這個事實與劉雪峰有關。
同時,高文龍也指出本案存在“先證後供”的問題,且高文龍強調道,劉雪峰未能供出隱蔽性細節,如凶器的去向,始終未能查明;被害人兩肋被扎數刀,劉雪峰也沒有供述出來。
高文龍還指出,本案存在諸多違背常理、生活經驗的情節,如認定劉雪峰案發時身著藍色中山裝,但當時正值酷夏,別人都穿著短袖背心,劉雪峰不可能穿著襯衣外面還套著中山裝。此外,劉雪峰身上沒有傷痕,他如果和被害人廝打那麼長時間,身上不可能沒有傷痕。被害人指甲裡也沒有檢出劉雪峰的生物信息。
原審判決還認定,劉雪峰當晚去對象家時身上帶著刀。對此,高文龍質疑道:“如果他經常帶刀,那肯定早就有人發現了。如果不是經常帶,那麼他那晚為什麼要帶刀?他在對象家做了那麼多動作,站起來、坐下,還帶孩子,怎麼可能不被發現?”-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