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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29 | 來源: 自由時報 觀察者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稀土產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持續提升稀土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推動稀土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第柒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稀土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稀土行業管理政策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稀土管理有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並向社會公布。
除依照本條第壹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
第九條 稀土開采企業應當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采礦權、采礦許可證。
投資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等項目,應當遵守投資項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拾條 國家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對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並優化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
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第拾壹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對稀土贰次資源進行綜合利用。
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第拾贰條 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的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礦產資源、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的法律法規,采取合理的環境風險防范、生態保護、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生產安全事故。
第拾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
第拾肆條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商務、海關、稅務等部門建立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加強對稀土產品全過程追溯管理,推進有關部門數據共享。
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第拾伍條 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的進出口,應當遵守有關對外貿易、進出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出口管制物項的,還應當遵守出口管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拾六條 國家按照實物儲備和礦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完善稀土儲備體系。
稀土實物儲備實行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不斷優化儲備品種結構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保障稀土資源安全需要,結合資源儲量、分布情況、重要程度等因素,劃定稀土資源儲備地,依法加強監管和保護。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拾柒條 稀土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企業守法、誠信經營,促進公平競爭。
第拾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稀土的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產品流通、進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贰)詢問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要求其對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情況作出說明;
(叁)進入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調查和取證;
(肆)扣押違法活動相關的稀土產品及工具、設備,查封違法活動的場所;
(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
第拾九條 監督檢查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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