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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6-29 | 來源: 自由時報 觀察者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贰拾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壹)稀土開采企業未取得采礦權、采礦許可證開采稀土資源,或者超出采礦權登記的開采區域開采稀土資源;
(贰)稀土開采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稀土開采。
第贰拾壹條 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違反總量調控管理規定進行稀土開采、冶煉分離的,由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贰拾贰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生產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稀土冶煉分離企業之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冶煉分離;
(贰)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第贰拾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加工、銷售非法開采或者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銷售的稀土產品和違法所得以及直接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贰拾肆條 進出口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工藝、裝備,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海關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贰拾伍條 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不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對企業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贰拾六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對企業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贰拾柒條 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的企業,違反有關節能環保、清潔生產、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從事稀土開采、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進出口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
第贰拾八條 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贰拾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叁拾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稀土,指鑭、鈰、鐠、釹、叵、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櫓、鈧、釔等元素的總稱。
冶煉分離,指將稀土礦產品加工生成各類單壹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以及其他化合物的生產過程。
金屬冶煉,指以單壹或者混合稀土氧化物、鹽類及其他化合物為原料制得稀土金屬或者合金的生產過程。
稀土贰次資源,指經加工可使含有的稀土元素重新具有使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於稀土永磁廢料、廢舊永磁體以及其他含稀土廢棄物。
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產品、各類稀土化合物、各類稀土金屬及合金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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