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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7-29 | 來源: 中國應急管理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3.李某通,男,中共黨員,侖蒼鎮副鎮長,派駐侖蒼村駐村領導,組織領導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黨委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4.洪某芳,男,中共黨員,侖蒼鎮消防工作站負責人,侖蒼鎮派駐侖蒼村工作隊隊長,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不到位,未能按照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全面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和培訓演練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紀委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5.吳某春,男,侖蒼鎮侖蒼村村民,侖蒼村叁級網格長,未充分發揮基層網格員力量,未全方位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工作,對沿街經營店面場所消防宣傳培訓不到位,建議由侖蒼鎮政府給予其解聘處理。
6.陳某毅,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公安局侖蒼派出所侖蒼村社區民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11月17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壹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建議由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批評教育處理。
7.林某暉,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公安局侖蒼派出所綜合指揮辦公室副主任,落實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2023年3月21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壹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2023年11月17日對進財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不具有兩個安全出口僅設有壹部疏散樓梯的問題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建議由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8.方某振,男,中共黨員,南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房屋安全業務幹部,指導督促鄉鎮開展排查整治不到位,鄉鎮在排查進財樓自建房中排查結論為“暫無安全隱患:可繼續正常使用,但應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未能發現進財樓東側疏散樓梯壹層下半梯段被拆除,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建議由駐市住建局紀檢監察組給予其誡勉談話處理。
9.施某展,男,中共黨員,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侖蒼片區燃氣站幹部,落實燃氣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經查詢泉州市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智能系統,該裝置未發現問題,火災事故調查組在火災勘驗調查中,發現起火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使用可調節出口壓力的調壓器,對事故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建議由駐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給予其批評教育處理。
10.蘇某坤,男,中共黨員,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技術10級,在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工作分工中掛點指導侖蒼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蘇某坤未嚴格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8〕89號)文件規定,未能有力督促侖蒼鎮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壹定責任,建議由南安市消防救援大隊黨委給予其提醒談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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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建房
壹旦發生火災
極易造成人員傷亡
2023年11月16日0時36分許,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鳳塘鎮湖美村張某旭個人自建住宅發生火災,造成5人死亡。
近日,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潮州市潮安區鳳塘鎮“11·16”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認定,該火災是壹起村民自建住宅因電氣線路短路引發的較大火災事故。-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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