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_NEWSDATE: 2024-08-13 | News by: 济南时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抚松县法院)
抚松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利在已脱离不法侵害时,本应到司法部门控告,但为一时泄愤,不计后果,无视国法,持刀伤人致死,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和被害人等在没查清被告人在2月4日是否参与旱冰场纠纷即对其殴打,亦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1998年7月,抚松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陶利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当年他们都是20多岁,人高马大的,我比他们小好几岁,不认识他们还被他们打了。我跑的时候,他们还拿木棒子追着打我,我还击就是正当防卫,而且我只是胡乱捅了一刀,如果我是故意伤人,也没必要跑。跑了以后,我先去了附近的朋友家,然后拿刀返回现场,也是担心对方会报复。警方在现场抓我的时候,我都没跑。”陶利向记者回忆称。
一审判决生效后,陶利提出上诉。1998年11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陶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检方认为符合防卫条件
法院未采纳
2006年,服刑8年的陶利经批准后被释放。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的陶利,于2006年和2019年,先后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陶利坚持申诉的理由,包括抚松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请抚松县法院依照《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陶利称,前者法条是针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法条,后者法条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在公诉阶段,检方认为陶利存在防卫过当情节,但抚松县法院在判决时却并未采纳。
2020年,陶利向吉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0月,吉林省检察院作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未认定陶利故意伤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定性错误,应当认定被告人陶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再审检察建议书》部分内容)
记者梳理《再审检察建议书》后发现,检方三点理由大致如下:一、陶利捅刺苏某某系防卫行为,符合防卫条件。苏某某等人无故殴打陶利,陶利为制止侵害反击,具有正当性。且陶利逃离时虽跑数米,但仍处危险范围,未脱离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其防卫行为合理。二、陶利捅刺致苏某某死亡,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苏某某一方虽人多,但目的非致命,未持凶器,而陶利持刀刺要害,致苏某某死亡,防卫明显过当。陶利行为具故意伤害意图,应追究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考虑防卫过当情节,可减轻处罚。三、陶利事后取刀行为不影响前行为防卫性质判定。该行为虽具报复性,但与前防卫行为时空分离,不应混同。且证据显示双方无积怨,前行为时陶利无报复意图,故应基于当时情境判断防卫性质。综上,吉林省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建议对陶利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
2021年12月,针对检方建议,吉林省高院作出《关于陶利故意伤害一案的函》,该院认为,检方关于陶利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意见不能成立,对检方的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
-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