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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09-14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她裁定 FCU 屬於《物業財產法》對共同財產的定義,因為每個 FCU 都被其他分契地塊 FCU 使用,以“創建壹個正常運行的 HVAC 系統”。
仲裁成員表示:“無論開發商在物業建築竣工之前的意圖是什麼,FCU 的安裝方式都沒有使 FCU 獨立。”開發商的意圖也不能凌駕於物業財產法對公共財產的定義之上。
最後,仲裁庭給了該物業 30 天的時間來向A某支付 FCU 和幹牆維修費用 5,246.78 元;預判利息;和仲裁庭費用。
民事解決法庭還命令物業公司向 B某支付 7,370.11 元,用於 FCU 更換和幹牆維修;預判利息;和仲裁庭費用。
CRT 是壹個在線准司法法庭,審理物業財產糾紛和小額索賠案件-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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