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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4 | 來源: 浪花Media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麗水市人大官網在2020年7月31日發布的“麗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中提到,免去單某某的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職務。
如此看來,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若繼續審理張小波壹案,確實會出現“法官審理同事親屬”的現象。雖然張小波是行賄人,但行賄與受賄說白了是“同壹件事”。
張叁給送李肆錢了。不管審張叁送沒送錢,還是審李肆收沒收錢,不都是在審查“張叁給送李肆錢”這回事兒麼?
張小波家屬提到,麗水中院包括本案贰審的合議庭成員章某添法官在內,都與受賄人趙平的近親屬單某某是多年的同事、下屬,甚至同為刑庭法官。對麗水中院而言,這顯然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宜行使管轄權”的情形。
在筆者印象中,近些年,已有多起案件因此類回避情形引發社會關注和質疑,如吉林省遼源市中級法院原法官王成忠案庭審,便因“同事審同事”遭受巨大非議。此後,吉林省高級法院指定該案由通化市中級法院管轄。
2018年12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永生還撰文稱,吉林高院的決定是正確的。指定該案由其他法院審理,還有利於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陳永生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第4項明確規定,辦案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回避。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如果由遼源中院審理,由於王成忠曾在遼源中院工作多年,並曾擔任民庭庭長,對王成忠進行審理的法官大多是其昔日同事,壹方面,他們可能因與王成忠長期同事,存在個人交情,以致盡量做出對王成忠有利的裁判;另壹方面,他們也有可能因與王成忠在工作、日常交往中出現矛盾,以致盡量做出對王成忠不利的裁判。
陳永生說,不僅如此,由於該案疑難、復雜,很可能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而遼源中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與王成忠也曾系同事關系,同樣存在因私人交情而偏袒王成忠,或因個人恩怨而做出對其不利處理的可能,因此該院整體上不適合審理該案,吉林高院決定改變管轄,指定由通化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是非常必要的。
筆者注意到,麗水市司法機關是有回避“同事指控同事”意識的。如趙平受賄案就被依法指定到了麗水以外的衢州市司法機關管轄。
由此,張小波家屬認為,麗水市司法機關偏對張小波案依然控制在該市范圍,拒不移出,屬於雙重標准對待,其案“在麗水轄區難以得到公正處理,必須改變管轄”。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賄賂檢察人員的行賄案件都是怎麼處置管轄的呢?張小波家屬羅列了多個案例說明——無論是受賄的檢察長,還是行賄的請托人,都會移出檢察長所在轄區、異地管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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