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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4 | 來源: 浪花Media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上述第3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據法院查明,兩男子為承攬壹小區供電工程,經預謀,於2014年4月送給鐵嶺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某某(另案處理)好處費80萬元,通過趙某某跟鐵嶺供電公司相關領導打招呼,把工程攬下來。
同樣是行賄市級檢察院領導,這起案件由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溪湖區法院壹審。可以說,案件是移出了鐵嶺市司法機關管轄、進行異地辦理。從司法程序規范層面,避免了審判活動遭到不必要的質疑。
筆者略有不解,不論是麗水司法機關查辦,還是麗水以外的它市司法機關管轄,不都可以查明案件、打擊犯罪麼?如若真符合回避情形,且麗水中院審理致使案件陷入巨大爭議,將案件移至外地審理又何妨?
畢竟,又不是沒有先例。王成忠案踩過的坑,其他法院不應該再重蹈覆轍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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