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10-17 | 来源: 华夏时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瑞德青春相关人士表示,公司的法律团队在认真研究公安办案细节、证据后质疑,该案可能存在异地趋利性执法的问题。“公司账户上有十几亿存款,如果公司没有那么多钱,也就不会招来如此无妄之灾,而这些存款绝大多数都是顾客的消费预存款。”他说。
法学专家分析背后根源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静指出,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是有差别的。在根源方面,地方财政困难是趋利性执法的重要因素。土地财政缺失后,地方各部门会分解指标和任务,其中包括通过执法获取罚款数量。尽管收支两条线是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财政上隐性返还等情况使这一制度被冲破。
王静认为,从监督和救济角度,行政法虽有行政监察、审计等监督手段,但行政诉讼中老百姓胜诉率低。同时,行政法典的推进受到经济环境等影响迟滞,其中包括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缺失,公权力运行缺乏足够的管控。
王静表示,在管辖权问题上,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管辖权变得复杂。传统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目前沿用的只要有受害人谁先立案谁先查的方法存在漏洞,可能导致趋利性执法。例如一些地方可能会对头部企业、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进行不合理的执法。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兵认为,趋利性执法并非一个全新问题,以前提到的“钓鱼”执法,也可以认为是一种趋利性执法。另外,行政执法活动的展开,客观上存在一种利益诉求,只不过这个“利”是为了公共利益去执法还是为了其他,亦或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行非法目的之实。
陈兵称,我们在警惕、谴责趋利性执法,特别是某些涉案企业执法、监管异常现象的同时,也应看到正常的基于法定职责的执法,甚或是刑事立案调查,在有些案件中后者的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譬如在涉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中,符合法定标准的刑事立案调查,可能更有效率,更能及时挽回受侵害的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不赞成过度解读甚或一竿子把监管执法机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保护功能全部打翻,这对机构来说也不是很全面、很客观。关键是做到常态化的依法精准执法,系统设计和配置全过程监管执法制度,对监管执法本身也应有监管监察。
建议紧急整治以遏制违法乱象
对于治理,陈兵提出从企业自身和制度层面着手。企业要增强合规性和风险应对性。制度上要优化,明确行政和刑事的衔接边界,规范执法主体行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提出,趋利性执法在最近一段时间增加的可能根源之一在于,地方财政面临困难,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解释和适用的弹性空间过大。要从根本上遏制这一问题,需要对地方财政的基本需求予以有效保障,否则地方为获取财政资金,就会有额外的动力去进行趋利性执法。
薛军提到,在具体治理措施方面,一是要规范执法过程中对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的权限。很多异地执法案例中,涉案企业的银行账户被随意冻结、查封,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很多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被迫妥协,息事宁人。这一权限应严格限制,特别是法院在应公安或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进行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时要有严格的管控措施,要依法依规进行,要严格审查相关措施的必要性。二是要规范对企业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的权限。企业高管一旦被采取羁押措施,很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瘫痪,甚至企业就此垮掉。国家应明确对涉案企业高管涉案调查,但未明确判定有罪有责的时候,应该更多采取缴纳保释金,取保候审等缓和的措施。在这方面,建议两高可出相关司法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薛军表示,对于异地执法办案,不是一概不可以,但需要设置提级管辖和共同上级审批制度。另外建议在近期针对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国家层面要尽快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主管追责制度,也就是如果有相关地区的执法部门存在异地趋利执法,滥用执法权的问题,要对所在地区的主管进行问责。针对异地趋利性的执法,要在高层开放投诉举报通道,对于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做到有落实有反馈。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可传递治理决心与信心,主官追责可约束有组织、有授意的趋利性执法行为,开放投诉举报通道可让公众参与监督,形成威慑机制。
广东探索遏制规范异地趋利性执法思路-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