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11-17 | 来源: 极目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停飞 | 字体: 小 中 大
2023年9月,牛女士参加全国统一的法考
“我平时一直关注妇女权益,义务帮助弱势群体,我也在做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公益事业。”
>>>国航提民事起诉
仲裁委裁决有失公允,诉请判决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11月16日,记者联系国航一位领导,拨通电话后,对方并未否认其身份。记者询问国航是否接受劳动仲裁结果,对方听后未置可否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打,一直在通话中。随后,对方短信回复称打错电话了。
记者联系国航客舱服务部另一位领导,电话接通后,对方也表示打错了,记者再打,无人接听。此外,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一位领导也未接听电话。
记者无奈拨打国航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会转接反馈给值班经理。对于国航有无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随后一位值班经理回复称:“很抱歉,我们客票服务中心是对针对客票业务,我没办法直接回答您,如果您有采访的需求,请您将采访函发到我们的邮箱。”值班经理表示,国航有专门负责接受采访的部门。
11月16日,记者发送采访函后,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国航官方的回复。
国航民事起诉状显示,诉请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
事实理由一,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9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牛女士停飞时间距今已17年之久,其应就停飞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停飞期间的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工资差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其在停飞前即因个人原因存在长期病事假情况,工资收入情况与其所述并不相符。
事实理由二,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14年6月至2024年7月16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4年6月之后牛女士未到岗工作,其亦未再提交休假证明。考虑到其特殊疾病,国航对其按照长期病休进行管理,其未提出过要求返岗或对长期病休安排异议。直至2024年7月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
在按长期病休管理期间,国航向其支付的相关工资待遇不仅未低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且绝大部分时间远高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航认为,自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牛女士应就其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国航认为,仲裁委裁决严重损害国航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允,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
原文链接
原文链接:
目前还没有人发表评论,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