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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5 | 來源: 加國無憂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官還指出另壹個因素是原告“值得同情的情況”,“原告是倪所犯罪行的受害者,他們是法院願意在技術或程序缺陷方面給予寬容的值得同情的原告。”
雖然拒絕駁回訴訟,但法官承認被告關於叁處溫哥華房產的CPL給他們帶來財政困難。
陳告訴法庭,她的丈夫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他在中國被捕後無法支持家人。此後,她壹直依靠2016年出售溫哥華King Edward Avenue房產的剩余收益生活,當時約為90萬元,但現在“基本耗盡”。她沒有就業,“幾乎不會說英文”,裁決指出這讓她不願意到華人社區以外尋求就業或幫助。
裁決稱,“簡而言之,陳女士以經濟困境為由請求解除CPL。她想出售這處大型住宅,並用壹部分淨收益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
原告聲稱陳的經濟困境聲明是虛假的,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支持這壹說法。他們告訴法庭,擔心如果解除CPL,被告會出售房產並將收益“移到觸及不到的地方”,無力收回倪欠的錢。
法官接受了陳的貧困說法,並試圖給予補救,使CPL繼續有效。裁決說:“由於陳女士和倪的女兒都在宣誓下表示,她們無意出售各自的出租房產,並且這些房產產權上的CPL並未給她們帶來經濟困難,我暫時拒絕解除這些CPL。然而,我接受陳女士需要出售其婚姻住宅用於支付持續的生活費用。”
為此,法官下令解除West 33rd Avenue房產的CPL,允許陳出售並保留75萬元的收益來支付未來的生活費用和法律費用。
法官還裁定,陳購買的任何替換房產必須在融資(如抵押貸款)之後優先注冊原告的CPL。
法官在結語中提到原告起訴的延遲,稱“法院對不必要延誤的容忍是有限的。解除CPL和重新注冊是有條件的,即原告按計劃在2026年1月或雙方隨後可能同意的任何其他日期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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