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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贰審判決書(部分)
針對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問題,接受澎湃新聞采訪的知識產權律師劉凱認為,學位論文著作權壹般情況下歸撰寫的學生所有,但如果導師進行實質性創作的,可以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在兼顧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學生、導師、學校等主體來約定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起訴:博士畢業兩年後出版論文,導師訴稱其侵權索賠肆千萬
讀博之前,張術丹是內蒙古財經大學講師。2012年,她考取了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企業管理專業的博士研究生,師從博士生導師肖海林。
肖海林是中央財經大學商學院戰略系教授。2012年,他以“變軌型高技術企業創業”的相關選題申請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於次年獲批。此後幾年,他連續以“綠色變軌技術創新”的相關選題申報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並在2017年獲批。
讀博期間,張術丹參與了肖海林主持的相關課題研究。
肖海林稱,2012年他曾以電子郵件向張術丹發送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為規范》,其中第柒條規定:“屬於導師主持課題下的、或導師指導下形成的、或導師修改形成的成果,屬於師生共享成果,不能獨自發表……”張術丹當時回復“會遵守該規范”;2014年他將其制定的《研究生發表成果行為規范》發送給張術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條規定:因導師投入了巨大精力、發揮了關鍵作用,研究生學位論文屬於師生共享成果,導師和研究生都不能獨自出版發表。張術丹當時回復稱“將切實遵守”。
“這是他(肖海林)的問題。”對於當年的“師生約定”,張術丹向澎湃新聞回應稱,“他違規跟學生簽定壹些霸王條款。”
據肖海林介紹,當年正是有“師生共享成果”等約定,他才向張術丹提供未公開發表的課題申請書等研究成果,並同意她將相關成果作為博士論文內容申請學位。
2016年6月,張術丹提交的博士論文《綠色導向變軌型高技術產品早期消費者購買意向研究》通過答辯,獲得中央財經大學企業管理專業博士學位。畢業離校前,張術丹向中央財經大學圖書館提交了學位論文保密申請表,申請將其博士論文保密(保密級別為內部,保密期限為5年),保密理由處載明:“本論文為導師課題成果,特申請保密。”
博士畢業後,張術丹回到內蒙古財經大學任教。
2018年8月,張術丹的博士論文原文由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發行,封面署名“張術丹 著”,並標注“內蒙古財經大學會計學術文庫”。該書的出版得到內蒙古財經大學的經費資助。全書約20萬字,定價40元。
2020年8月,肖海林得知張術丹出版博士論文壹事。此外他還發現,早在2016年7月,張術丹以《綠色導向變軌型新產品早期消費者購買意向模型研究》為項目名稱,申請內蒙古自然科學基金項目;2017年,張術丹還發表了2篇關於新產品購買意向模型的論文。
肖海林認為,張術丹出版的博士論文、基金項目課題申請書以及發表的2篇論文,其核心內容均來自他的獨創性研究成果——相關的課題申請書;張術丹違反此前約定,擅自出版論文等行為侵犯了他的著作權。
“這對我來說是滅頂之災。”肖海林說,張術丹將課題研究成果“據為己有”出版、發表後,讓他2012年以來的研究成果變成了是對張術丹的“剽竊”,“全部成果失去合法性”。
2021年6月,肖海林向法院起訴張術丹,同時將內蒙古財經大學、經濟科學出版社列為被告。他要求張術丹等被告登報道歉,賠償各項損失(包括填平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等),共計4814.9875萬元。
壹審:導師被認定並非合作作者,博士侵權被判賠22萬
這起著作權糾紛案件,由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壹審。
原告肖海林訴稱:涉案博士論文是他主創的課題成果,核心內容由其獨創,包括未公開發表的兩項重要成果;張術丹曾作出承諾卻擅自以個人名義署名出版,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張術丹的相關課題申請書和發表的兩篇論文亦構成侵權。
被告張術丹辯稱並未侵權。她認為,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於學生。她的博士論文系其獨立完成,不屬於師生合作作品,著作權屬於其本人;肖海林在其論文寫作過程中進行指導,系履行導師的教學職責。
張術丹還認為,肖海林要求其承諾遵守的“師生共享成果”等“科研協議”,是對學生的不合理約束性條款,違背現代學術自由的教育理念,存在明顯個人目的,“這些約定是無效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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