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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對於另外贰名被告,肖海林認為,內蒙古財經大學將涉案博士論文——中央財經大學的博士論文,納入“內蒙古財經大學學術文庫”並資助出版,而經濟科學出版社在出版過程中也未盡到審查義務,“這兩個單位與張術丹共同實施侵權”。
內蒙古財經大學認為,張術丹讀博系其委托中央財經大學培養,她讀博期間的科研成果應歸屬於內蒙古財經大學,或經其同意歸屬張術丹本人;本案被告方並未侵權。
經濟科學出版社辯稱,其在出版過程中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涉案博士論文僅印刷了1000本,銷售403本,回款8000多元,未售書籍在本案發生後已經下架。
涉案博士論文壹書的目錄(部分)
經過審理,海澱區法院認定張術丹是其博士論文的作者,而肖海林並非合作作者。
壹審判決書顯示,海澱區法院認為,博士論文是張術丹獲得博士學位必須獨立創作完成的,肖海林負有指導其研究創作的導師職責。因此,不能因為張術丹參與肖海林課題研究並承諾遵守師生共享成果的約定,就認定贰人存在共同創作博士論文的合意;亦不能因為肖海林允許張術丹在論文中使用他的課題申請書內容,就認定贰人存在共同創作行為。
壹審法院認為,盡管肖海林並非張術丹博士論文的合作作者,但張術丹使用肖海林課題申請書內容並出版發行博士論文,構成侵權。
“肖海林允許張術丹在博士論文中使用其申請書內容時,附加了使用條件,即不得對外公開以影響其課題項目申報。張術丹亦對此明確知曉並承諾遵守。”法院認為,張術丹出版的博士論文,前叁章使用了肖海林課題申請書的獨創性的具體表達,且未添加任何標注,侵害了肖海林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復制權和發行權。
對於張術丹申請內蒙古科學基金項目的課題申請書,以及2017年發表的2篇論文,壹審法院亦認定構成侵權。
海澱區法院認為,另外兩名被告——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濟科學出版社,不具備侵害肖海林著作權的主觀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在經濟賠償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賠償訴求達肆千多萬元,包括多項懲罰性賠償,還涉及“被張術丹占有2項特別重要成果的市場價值”,以及他拾余年課題研究成果被“清零”並變成“剽竊”、相關課題項目被“悶殺”、出版專著流產、基金項目投標失敗、因精神崩潰導致面癱、未來預期收入減少等。不過,他的巨額賠償訴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海澱區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肖海林課題項目無法結項等損失已實際發生,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高額損失與本案被訴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懲罰性賠償和精神損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將肖海林的損失“酌定為20萬元”,將其合理開支酌定為2萬元。
2023年6月,海澱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判張術丹就出版博士論文的行為向肖海林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萬元。
贰審:涉案論文系師生合作作品,壹審存部分瑕疵仍維持原判
壹審判決後,肖海林、張術丹均提出上訴。
贰審過程中,肖海林仍稱原審叁名被告均構成侵權。他認為,內蒙古財經大學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代表學校25000名師生”向張術丹表示“慰問”,這是為學術不端“背書”。
內蒙古財經大學、經濟科學出版社和張術丹均稱未侵權,請求駁回肖海林全部訴求。
作為此案贰審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博士論文的著作權歸屬是本案爭議焦點。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合作創作的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合作作者需要參與創作,主觀上有共同創作的合意,客觀上實施了共同創作的行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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