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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9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贰審法官剖析了涉案博士論文的形成過程:論文選題是肖海林作為導師為張術丹指定,該論文的研究方向是肖海林歷年研究課題壹部分,論文初稿、修改、定稿的過程均有肖海林直接參與,“且這種參與並不僅僅是作為導師的學術性指導,肖海林將自己的多份課題申請書發送給張術丹以在論文中直接使用”。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張術丹對於肖海林參與論文創作以及師生共享成果的約定是知曉且同意的,雙方就共同創作、共享成果達成主觀上的合意,客觀上亦進行了共同創作,“該博士論文屬於張術丹與肖海林的合作作品”。
贰審判決書載明:“壹審法院關於博士論文屬於張術丹個人作品的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張術丹未經肖海林同意出版博士論文,且署名為她個人,違反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構成侵權,“壹審判決事實認定雖存在部分瑕疵,但判決結論正確,應予以維持”。
2024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肖海林透露,贰審宣判後,張術丹按判決支付了22萬元賠償費用和相關訴訟費,但至今未進行書面道歉,他將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11月28日,張術丹告訴澎湃新聞,她已經執行法院判決,書面的道歉內容也已提交法院:“我肯定是不服的,但法院贰審是終審,所以我必須執行呀。”張術丹堅稱,其出版博士論文並未構成對肖海林的侵權,“畢竟是老師和學生的關系……我也不好說他什麼”。
在采訪中,肖海林向澎湃新聞表示,贰審確認他作為合作作者,是涉案博士論文的權利人之壹,那內蒙古財經大學和經濟科學出版社未經其許可發表或出版論文就構成侵權。
“這個案子不僅僅是我個人的官司,還涉及研究生培養政策、科研誠信和行業規范的問題。”肖海林稱,贰審遺漏侵權賠償訴求,判決賠償數額過低,他已向法院提交《判後答疑申請書》,並准備申請再審。
這起導師起訴學生的著作權糾紛,反映了壹個現實問題——學位論文的著作權到底歸誰所有?
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的知識產權律師劉凱認為,壹般情況下,學位論文著作權應歸撰寫學生所有,“學生的畢業論文既不屬法人作品,也不屬於職務作品。完成論文後,學生自動獲得該論文的著作權”。
指導學生進行論文創作的導師,是否享有壹定的著作權?劉凱認為,導師壹般被視為提供輔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學生論文的著作權。但是,如果導師對論文進行了實質性創作,可以遵從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兼顧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學生、導師、學校等主體約定論文的著作權歸屬。
劉凱提醒,學生在論文中使用指導老師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時,壹定要規范、合理、適度地引用並進行標注,以免引發侵權糾紛。-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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