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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6 | 來源: 央視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被告教育公司辯稱,原告在職期間拍攝的視頻屬於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公司享有,並且在原告離職後,公司已經主動刪除大量由原告出鏡的短視頻,涉案的兩個視頻系遺漏,現已全部下架,不存在侵權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壹致,在原告離職後,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的終止。
法院最後認定,在勞動關系結束後,教育公司繼續在短視頻平台維持案涉視頻的發布狀態,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聲音作為壹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同樣受法律保護,李某離職後,教育公司繼續使用其聲音進行配音的行為也構成侵權。
考慮到李某離職後,教育公司已主動刪除原告出鏡視頻,這兩條確屬遺漏,且傳播時間不長等,最終判決教育公司賠償李某經濟損失2000元。
個人肖像受法律保護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
生活中,有人認為只有名人才能享有肖像權,普通人沒有。法官介紹,實際上,肖像權是自然人獨有的權利,與身份地位無關。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壹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拾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官介紹,對個人肖像權的保護也是有例外情形的。
民法典第壹千零贰拾條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壹)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贰)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叁)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肆)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伍)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公共場合拍攝短視頻
如何保護肖像權?
遇到“隨手拍”,公眾應注意哪些可能的法律風險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尹旭建議,拍攝者應具有自律心和邊界感,可以征求路人的意見,如果沒有征得同意,要采取壹些技術措施,比如用馬賽克遮擋面部或對聲音進行特殊處理等。另外,監管部門可以增加普法宣傳,並頒布肖像權保護的倡議,進壹步規范公共場所拍攝行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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