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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7 |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對此, 有網友認為,去年伍佰的個人演唱會是國民熱點話題,這次會先入為主地誤以為也是個唱,可以理解。
不過,更多的網友認為,購票頁面的演出介紹寫得很清楚,《成功之路》原聲帶也早已能在音樂平台收聽,“自己買票不看清楚,不做攻略,不聽歌單,甚至連詳情頁都不看,還要在現場喊退票,我真的服了。”
有網友批評演出中途高喊退票的行為,“就算不滿意,也不應該在表演期間大喊,太不尊重演員了。”“破壞了其他觀眾的觀看體驗!”還有的網友表示,“現在主辦方直接表示可以退票,又壹次‘按鬧分配’,什麼時候觀眾素質才能提高?”
新聞多壹點:演出門票是否符合柒天無理由退貨規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前查閱法律發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適用“柒天無理由退貨”原則和例外不適用的情形,提到“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與此同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絡購買商品柒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在第六條中提到,不適用柒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第柒條進壹步明確了“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適用柒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型,包括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壹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由此可見,演出市場的“電子票”並不屬於這壹類型。
上海市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惠方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消費者普遍涉及糾紛的電子門票是音樂節的預售票,消費者購買後取得電子贰維碼券,演出當天消費者需登錄訂單頁面出示該電子贰維碼券並經核對購票人身份證兌換實體票,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贰拾伍條第壹款規定的柒天無理由退貨的例外情形。
高惠方認為,壹般電子門票的“商品詳情”頁面載明的“【購票須知】票品為有價票券,非普通商品,其背後承載的文化服務具有時效性,稀缺性等特征,不支持退換”條款,系部分文化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根據民法典第肆百九拾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屬於格式條款。
那麼,格式條款又是何物?
民法典第肆百九拾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事實上,對於格式條款,法律也有著明確規定,民法典第肆百九拾六條第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贰拾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未有以上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高惠方提醒,電子門票適用柒天無理由退貨,商家在銷售電子門票時,如訂立有格式條款,應對格式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說明,盡到提示或說明義務。而消費者在購買此類電子門票時,應理性消費,看清條款再進行購買,如遇到權益受損害的情形,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售票平台也應該探索多樣的退票改簽方式。-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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