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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0 | 來源: 魯中晨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劫犯周克華 | 字體: 小 中 大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判處其“情人”張某英
有期徒刑伍年
並處罰金10000元
張某英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聞多壹點:
不管該賬號是否本人都不妥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該博主確為周克華情人,其蹭流量行為有違公序良俗且涉嫌違法。
從公序良俗角度,周克華是罪大惡極的罪犯,如果有人公開宣揚對窮凶極惡的罪犯的思念或美化,將嚴重違背了社會的基本道德觀念和公序良俗,會對社會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會對公眾尤其是青少年的價值觀產生誤導。
如果視頻博主並非張某英本人,從法律層面,若其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伍日以上拾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伍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伍日以下拘留或者伍百元以下罰款。如果該博主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社會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可能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則表示,監獄法規定,“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其他公民有參與網絡直播的權利,刑滿釋放人員當然也享有這樣的權利,可以依法進行網絡直播,點評熱點事件,分享生活的點滴感悟,推薦好看的文章、有用的商品等。
但是,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進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的,不得“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信息。-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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