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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3 |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减肥 | 字体: 小 中 大
经查,王某明知代发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且含有违禁成分,仍长期帮助张某发货,累计发货3700单,非法获利3.7万元。
此外,讯问过程中,代购们均交代,其明知售卖的减肥药没有正式包装、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顾客服用后副作用大,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成分,且张某多次在群内说起被公安机关查到后的应对方法,但他们仍心存侥幸,继续销售。
办案检察官介绍,合法药品应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由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合格,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要求,经合法药品零售企业(药店)销售或在合法医疗机构药房调配、销售。齐某等人代购的减肥药显然不是药品,应定性为保健食品。在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麻黄碱等非法物质的情况下,他们明知该款减肥药来源于非正规渠道,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文件,仍协助邮寄、销售,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3年4月起,象山县检察院陆续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齐某、王某、苏某等人分批提起公诉。-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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