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4-12-23 | 來源: 央視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參照公安部發布的《關於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相關規定,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決並無不當。
2024年7月24日,黨志軍收到民事判決書,發現其偽造證據虛增的財產損失未得到滿足而心生怨恨,決意殺害承辦法官王佳佳泄憤,先後購買了兩把剔骨刀預謀作案。
8月6日18時許,黨志軍通過跟蹤、踩點確定王佳佳所住小區及停車位。
8月7日17時48分許,黨志軍攜帶兩把剔骨刀進入王佳佳所住小區地下車庫伺機作案。
18時20分許,黨志軍見到王佳佳下班返回後,持刀連續猛刺王佳佳心髒、肝髒等部位20余刀,後又切割王佳佳頸部、捅刺大腿動脈部位,致王佳佳當場死亡。
作案後,黨志軍迅速逃離現場,途中將其作案用的剔骨刀和備用剔骨刀分別拋棄,回到家中自殺未遂。
在偵查階段和庭審中,黨志軍對偽造電動自行車無法維修的證據、發生事故時未穿著上述皮衣、未實際住在醫院以及殺害王佳佳的事實等予以供認,但庭審中對預謀殺人及作案過程等重要情節以“不記得了”予以回避。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黨志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黨志軍因其無理訴求未得到滿足,不反思其提供虛假證據的不誠信行為,無端猜疑王佳佳法官偏袒對方,繼而惱羞成怒,殺人泄憤。黨志軍采取極端手段報復殺人,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後果嚴重,且拒不認錯悔罪,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社會影響極壞,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黨志軍當庭表示上訴。
應被告人黨志軍及其辯護人申請,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了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參加的7人合議庭,並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切實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專家學者、律師代表、被告人和被害人親屬及公民代表旁聽了案件庭審及宣判。-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