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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6 | 来源: CTV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经纪之窗 | 字体: 小 中 大
法官认为他是一个“不可靠的证人”,并指出他对事件的描述比陶和钟 “更不合情理”。
“我接受胡先生告诉陶女士钟先生第一份合同失败的事实,并邀请陶女士与他一起投资(174 街)房产,”判决书写道。“他故意破坏钟先生购买该(房产)的竞标,以便将该(房产)的权益据为己有。”
由于钟先生在交易时是胡先生的客户,因此胡先生对钟先生负有信托义务,而Francis认为他没有履行这一义务。
判决书写道:至少,胡先生对钟先生的信托责任包括保密责任、透明行事的责任以及避免利益冲突并及时披露任何利益冲突的责任。
在辩护中,胡辩称他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并不严重,因为钟一开始就没有能力购买该房产。
该房地产经纪人声称,钟某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夸大了其妻子的国外收入,而命令胡某“交出”其出售房产的利润等于允许钟某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Francis对这一论点不以为然,并列举了本案中“两种被指控的不法行为在性质上的巨大差异”。
判决书中写道:罚没款是为了归还不义之财。
“胡先生从(174 街)房产的买卖中获利,直接原因是他在决定购买该(房产)时,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钟先生在申请抵押贷款时夸大了自己家庭的收入。钟先生的行为根本没有达到如果在本案中发出交出令就会破坏司法系统公正性的错失行为的程度。”
法官命令胡放弃他从出售房产中获得的所有利润,由于胡和陶之间就投资者协议的诉讼仍在进行中,因此利润总额仍未确定。
如果销售所得由夫妻对半平分,胡需要支付的金额为 62.6 万加元,外加他因将陶某介绍给代表她进行交易的另一名房地产经纪人而不当收取的 19245.25 加元佣金。
Francis拒绝下令对胡作出任何惩罚性赔偿,理由是没收令“足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
她还拒绝对陶某下达任何命令,她指出陶某与钟某从未有过受托关系,也没有实施任何非法行为。-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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