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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装修保养 | 字体: 小 中 大
▲一审判决书(部分)
记者注意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及,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相同办公环境下,癌症发病呈现出高概率、群发性、相似性等特点,综合甲醛、氨的毒理危害,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室内空气污染物超标与肖先生患病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而税务局不能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存在,因此,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肖先生解释,如果按健康权起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需要证明装修与患病的因果关系,由于疾病病理复杂,医学上很难证明是何原因导致患癌,但环境侵权案件采用“举证倒置”,是单位需要证明二者没有因果关系,而不用他负责全部举证。因此,最初他选择了环境侵权案由进行起诉。
【二审】
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原告请求权基础不存在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年,徐州市税务局提起上诉,同年,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及,“在室内、车内等封闭空间内造成损害的”,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2024年1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据上述新的司法解释,本案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不应适用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肖先生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难以支持相关赔偿诉请。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部分)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徐州市税务局曾提出,肖先生的情况应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室内空气污染致病情形与税收行政管理职业并无关联,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污染受损害的情形,也并非工作期间遭遇事故伤害;肖先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并非《职业病防治法》保护范围,甲状腺癌也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疾病内。
二审判决书则提及,肖先生曾当庭述称,2014年其去往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江苏省公务员未纳入工伤条例之内。
【计划】
将以人身权受侵害再次提起诉讼
类似案例多难证明装修与致病有关
肖先生告诉记者,在患癌的职工中,目前只有他提起了诉讼,曾希冀以诉讼结果供其他同事参考。在获悉二审判决后,他目前计划以人身权受侵害再次提起诉讼,但这样的话,在举证上会存在困难,难以直接证明装修与患癌的因果关系。据其了解,2018年后,事发地点已不再为第五税务分局办公地点,家具也已被处理。
记者尝试咨询徐州市税务局,获悉第五税务分局已不存在;就装修后出现员工患癌具体情况,记者暂未收到答复。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与肖先生类似的案例,均为健康权、身体权相关纠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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