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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1 | 来源: 极目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告知书》指出,关于郝予安反映“违规批量开户手续不全、开户协议不合法及虚假开户”的问题,该局称已调查完毕。关于“工商银行为你所在小区其他居民违规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问题,该局称,因缺少客户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材料,需要其在收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涉及客户的个人身份信息、委托授权书等材料。
监管部门的回复(受访者供图)
一审涉事银行被判支付经济损失5000元
其间,郝予安还将工行太华路支行(工行太华北路支行上级行)起诉至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
郝予安向极目新闻记者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他要求被告工行西安太华北路支行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原告相关身份信息;承担违法责任及登报检讨并道歉;承担诉讼费以及因诉讼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等暂定约3000元;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5万元等。
对此,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辩称,为原告开立养老金账户,不会对原告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且该账户销户后,对原告亦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原告郝予安于2022年10月28日在工行西安沣东分行开立账户,为工行存量客户。原告在开户时,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2年版)》。依据该协议,工行在原告的二类账户名下为其开立养老金体验账户功能,并未侵犯对方任何权利。且在原告的要求下,已将该养老金账户的体验功能关闭,并无任何侵权行为。
此外,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与柏梁社区签订有《批量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甲方(柏梁社区)应对提供给乙方(银行)的开户申请人各项申请资料以及取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柏梁社区向被告提供了原告的相关信息,委托被告为原告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综上,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认为自身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确认了郝予安曾在工行西安沣东分行开立二类账户,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与柏梁社区签订过《协议书》以及工行西安太华北路支行根据柏梁社区提供的郝予安个人信息,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等基本事实。
经审理,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对代理人身份信息的核验,应比照本人申请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醒消费者是否同意。
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为原告开立养老金账户时,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及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将案涉养老金账户已经销户,故对于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原告相关身份信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再处理。被告为原告设立养老金账户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个人信用、名誉造成影响,也未影响到社会大众对原告个人价值的评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检讨并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工行西安太华路支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予安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原告郝予安的其余诉讼请求。-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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