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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6 | 來源: 議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人類命運共同體”與“壹帶壹路”壹道,作為中共為“解決人類問題貢獻的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拾九大報告”,2017:10)中的壹個核心命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汎关注。 然而,以嚴肅、務實的態度看,中國若要真正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宏偉願景仍需要經過壹系列處理國際國內事務危機事件的測試與考驗。 諸如:如何平息海峽兩岸的鬩牆之釁? 能否妥善解決南中國海爭端? 這些只是涉及國際關系與國內政治的兩個典型實例。 只有妥善處理好諸如此類的國際政治中的治理難題,中國才有可能逐漸贏得國際社會的信任和擁戴。 而在上述危機治理過程中,南中國海爭端(以及台海危機)與中國發展大戰略的實施之間的必然聯系是顯而易見的。 這壹點正如壹位中國學者在壹項(“壹帶壹路”框架下)“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對南海爭端解決的影響的研究中所指出的‘“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將對南中國海爭端的解決產生積極影響,而爭端則是“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最大挑戰’。(楊澤偉,2016:31.35-36)。 試想,南中國海爭端不解決,“壹屋不掃,何以掃天下”?! 台海兩岸案劍拔弩張的對峙不從根本上消除,何來和諧並存的“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必須在國際利益與國家利益、整體長遠戰略與近期局部策略之間的做出輕重、得失的艱難擇決。 何去何從?
事實上,中國在南中國海爭端中仍然可以有積極的作為。 目前首要的是做對的事情-做出正確的擇決。 國際社會幾拾年來為解決南中國海爭端已經投入了難以勝數的人力和財力,積累了許多很有價值、具有可操作性的成果。 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爭端當事國有義務在《公約》第九部分規定的基礎上,以此為決策基本框架,進而做出新的解決爭端的努力。 該部分第123條規定了“閉海或半閉海沿岸國的合作”的國際義務,涉及生物資源、環境保護和海洋科學研究方面的合作。 這是突破沖突困境、朝向南中國海合作開發的直接法律依據。 與此相關的還有《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規定以及與《公約》第九部分相對應還有“21世紀議程”第贰部分第17章“保護大洋和各種海洋,包括封閉和半封閉海以及沿海區,並保護、合理利用和開發其生物資源…”。 這是聯合國為世界各國提供的明確的行動政策指南。
就目前南海沖突現狀而言,在法律和政治層面推動建立新規范和制度的時機不成熟,可能近期很難有所突破。 但對壹些爭議相對不敏感的領域,尤其是在當事各國間具有共同-相同利益的環境生態養護與資源開發領域可以有意識的嘗試逐步推進新規范和制度的建立。 這方面近年由CSIS組織完成的研究項目“Defusing the South China Sea Disputes – A REGIONAL BLUEPRINT”(CSIS,2018)中在草擬的(各方)“行為守則”框架下,為南中國海爭端亟需處理的兩個優先事項,即漁業管理和環境合作; 油氣生產合作草擬了行動藍圖(CSIS,2018:6-17)。 中國多年來壹直堅持“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原則,外界也壹直在“聽其言、觀其行”。 中國相關決策部門應該對諸如此類的研究成果予以應有的重視,秉持“誠信”(bona-fide)精神以獲得互信,將“共同開發”的願望與政策化為實際行動,以此向國際社會證實作為壹個崛起的、有自信的泱泱大國是“言而有信,信而有果”。 在壹個急劇變化的世界格局中中國是真誠的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國應該、而且需要做出明知的擇決。
南中國海是壹典型的半閉海。 這壹自然屬性特征對該海域周邊國家的國際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法律-政治和經濟意義。 從人與自然的關系看,這種自然屬性客觀上要求南中國海區域周邊國家合作開發、共同發展。 事實與依據再明顯不過,在《公約》和“21世紀議程”框架內推動建立環南中國海國家共同開發合作區不僅利在當代、更將惠及南中國海周邊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有助於中國實踐“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美好願望!
中國能夠與其他國家壹道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這壹重大擇決嗎? 國際社會正拭目以待。-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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