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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0 | 來源: 工人日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鑒於通過某購物平台支付工資導致楊某每月實得工資低於應得工資,某培訓中心應當就改變工資支付方式與楊某協商壹致。最終判令某培訓中心補足楊某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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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是規避責任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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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主任胡勝國表示,“用人單位發放勞動報酬的方式沒有硬性規定,通過平台發放勞動報酬只是其中壹種發放途徑。”
“實踐中,壹些用人單位通過平台發放報酬可能出於其他考慮。”胡勝國認為,對於勞動者而言,這種方式有時存在效率低、周期長等問題,往往淪為用人單位規避責任的溫床。
南京市人民法院公布的2023年度勞動人事爭議拾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壹起涉及平台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該案中,外賣騎手孫某認為平台發放的工資與其應得的配送提成存在差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扣款。法院最終判決,案涉公司及平台並未舉證證明部分款項的扣款制度,故應向孫某補足該部分工資差額。
對此,受訪專家表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痕跡及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扣款規則大多存儲在平台上,勞動者較難取證,“平台用工企業需對扣款規則和扣款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針對平台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近年來,多位人大代表提出相關建議。例如,有人大代表提議,平台企業應建立透明的勞動報酬支付機制,確保勞動者能夠及時、足額獲取報酬,同時建立平台支付勞動報酬備案制度,對平台支付行為進行實時監控。
為應對平台經濟帶來的勞動權益保護問題,國家出台了系列政策和文件。2021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明確平台企業應依法合規用工,禁止平台設置不合理的提款限制或延遲支付。
“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用人單位仍要嚴格按照法定標准和程序發放工資。”胡勝國表示,對於用人單位在使用平台支付勞動報酬時的違法違規行為,勞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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