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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7 | 來源: 新聞晨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隨後,鼓樓區法院叁次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時,劉菲對指控的罪名不認可,辯稱她和許濤之間系感情糾紛,涉案錢款是許濤基於胎兒去留問題協商後主動給付的,同時她因發現許濤和其他女性在壹起生氣才發帖,並非出於勒索故意,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劉菲的辯護人認為,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觀特征,許濤並非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產,系雙方多次協商的結果,劉菲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即使構成,也不應在10年以上量刑。
鼓樓區法院審理認為,當初劉菲懷孕後以討要說法為名,采用發帖曝光隱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許濤給付400萬補償款,當獲得這400萬後不久,她推翻曾作出的不再向許濤提要求的承諾,虛構摘除子宮事實,再次向許濤索要600萬補償,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以披露個人隱私相威脅,迫使許濤給付錢款,應認定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她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罪從輕處罰,她主動交待贓款去處,家人代為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3年5月29日,鼓樓區法院壹審宣判稱,劉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0萬,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壹審判決書。
對此,劉菲不服,上訴至南京市中級法院,稱那400萬是雙方多次協商的結果,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至於向許濤索要600萬元構成該罪名,對此沒有異議。
贰審時,劉菲的辯護人認為壹審法院量刑明顯過重,希望對她判處3年徒刑並適用緩刑。出庭檢察官的意見是,鑒於被害人許濤對該案的起因、過程都應當承擔壹定責任,請贰審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依法公正裁判。
2023年10月30日,許濤出具諒解書,對劉菲的行為予以諒解。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鼓樓區法院認定劉菲索要400萬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不足,劉菲再次向許濤索要600萬補償,主觀上非法占有目的明顯,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但系犯罪未遂,可予以減輕處罰。
同年12月29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稱,撤銷壹審判決,劉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劉菲對記者回憶說,贰審宣判當天,父母等親人來到南京當地看守所將她接回安徽老家,隨後被扣押凍結的那350余萬元也退還給了她。
贰審判決書。
涉事教授開有多家醫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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