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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28 | 來源: 華商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壹年存壹萬,存夠拾年又有收益又能取本金……”保險員的這句話在謝先生心頭縈繞了拾年,他為了給女兒攢上大學的費用,也照著做了拾年。然而,當他拾年期滿後去取錢時,卻被告知需要等到60歲以後。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近日,陝西西安謝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自己的遭遇。
男子反映:
10年前為女兒買的保險,等著如今取了上學用
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謝先生告訴記者,早在2016年2月10日,他為時年8歲的女兒買了份“東方紅·狀元紅”保險。
“我原來是不相信保險的,這是親戚的朋友來家裡推銷,說這款保險是給女兒買壹份上學的保障。”謝先生說,保險員何先生給他說,這個名叫“東方紅·狀元紅”的保險就是專門給孩子設定的,壹年只需交壹萬,交滿10年,到時候孩子18歲,該上大學了,正好連本帶收益壹塊兒取出來。
謝先生在壹家飯店做廚師,每個月收入5000多元,他說,平時也的確存不住錢,保險員壹再保證,說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是大公司,不會騙人。他這才同意。“當天就交了第壹筆1萬元錢,保險員說他回去打印合同。過了幾天,他才將保險合同拿給我,因為是熟人,合同拿來的時候,他讓我在哪裡填空簽字,我就填哪裡。”
此後的每年2月份,謝先生都會往保險的賬戶裡存入1萬元,他說,這存的不僅僅是錢,是存給女兒未來上學的保障。
提取未果:
想取被告知,合同約定需等女兒滿60歲
2025年2月10日,謝先生女兒的保險賬戶裡已經存滿了10萬元,也就是謝先生存了10年,今年正好女兒上高叁,再過幾個月就要高考了。
近日,謝先生給太平洋人壽保險客服打電話,想問問取錢需要哪些手續,不料,對方聲稱這錢取不成,謝先生急了,“說得好好的,咋就取不成了呢?”
2月20日前後,謝先生多次致電太平洋人壽客服,最終得到的答復是,他女兒的這款保險,在上大學的肆年間每年可取2000余元,其余的本金只能待女兒滿60歲了才能提取,平時每年只能取數百元的收益。
多次交涉無果的謝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2月24日,記者在西安市長安區灤鎮街道見到了謝先生。他向記者出示了保險合同和10年來存錢的憑證,他說,他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當時知道這個錢得等娃老了才能取,他咋也不可能買這個保險。
保險公司:
如果當下執意取錢,只能按退保處理
2月24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和謝先生壹起來到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灤鎮營業點,詢問有關這份保險的情況。
營業點工作人員介紹說,她不知道當時保險員是如何介紹的,但目前謝先生手中的這份保險中明確,投保人存夠10年共計10萬元錢,以後就不用再存錢了,過去的10年裡產生了2萬余元的收益以及祝福金等,這個當下可以取出。另外,謝先生女兒上大學期間每年可取2000余元現金,其余的本金就待孩子年滿60歲才能取。同時,這期間每年產生的收益大約800元,這個也是可以取的。
工作人員強調,每壹份保險,都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要求來設定的,合同簽訂後還留有10天的猶豫期,也就是可以反悔,包括後期也有工作人員電話回訪。
謝先生說,以前壹年存1萬,如今僅僅只能取800元,他存的10萬元雖說女兒60歲以後能取,可他存錢的目的是現在要用錢,而不是等到42年以後。如果現在執意取錢,工作人員說就只能終止合同,終止合同就是退保,經過計算,本金加上這些年的收益,只能取出6萬余元。
謝先生多次提到當時的業務員的承諾,但工作人員說合同就是這樣約定的,如果謝先生能拿出能證明業務員所承諾的證據來,那也可以說明問題。但他早沒了業務員的電話,倒是添加了對方的微信,他多次撥打微信電話,始終無人接聽。
謝先生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欺騙了他,他說,“既然是根據投保人的需求制訂合同,那為什麼當時沒有根據我的要求制訂,明知道我要用錢,現在變成了60歲以後才給取,這不是欺詐是什麼?”
律師說法:
保險員涉嫌銷售誤導,違反《保險法》相關條款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據謝先生描述,保險員所推薦的“東方紅·狀元紅”保險,聲稱是為孩子設計的,每年交壹萬,交滿10年,孩子18歲上大學時可以連本帶息取出。但實際合同條款顯示,本金要等到孩子60歲才能取出,只有收益和祝福金等可取出。
趙良善指出,如上述描述屬實,則保險員涉嫌銷售誤導,主要表現為:隱瞞本金返還期限的關鍵條款,虛構"連本帶息取出"的收益承諾,利用熟人關系弱化投保人審查意識等,這些誤導違反了《保險法》第116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贰)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趙良善說,因保險人員是親戚朋友,導致謝先生輕信,從而降低了對保險條款的審查意識和警惕性。因親朋關系,在未知全貌、非真實意思情況下,倉促訂立合同,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依據《保險法》第161條、第171條的規定,可對保險員個人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或從業資格證書。另據《保險法》第162條規定,可對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至3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者,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業務許可證。與此同時,投保人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因誤導造成的損失,比如資金占用利息、額外保費支出等。
趙良善提醒,面對親朋好友推薦保險產品,也應保持理性思維,仔細評估和考慮,不要因熟人推銷而礙於情面、輕信承諾,進而失去警惕性。在購買保險前,需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責、特別提示等條款,對於這類未來返本收益型保險,壹定落實清楚收益方式、返本時間等。口頭承諾實際是空頭支票,搜集證據困難,所以壹定要以保險合同為准,將保險人員的承諾落到合同中。如果保險人員做出了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承諾,應特別注明並確保有證據可以證實。為謹慎起見,在決定購買之前,可以致電官方客服,來落實推銷保險實際情況,從而做出正確的決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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