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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3 | 來源: 瀟湘晨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該工作人員解釋,按照合同規定,張先生中途解約,他這4600多元的營業額,加上保證金共5600多元,是無法抵消3000元的違約金、平台抽成(又名車輛使用費)等費用的,但考慮到張先生也辛辛苦苦幹了15天,就給他退了400多元。但違約金不能退,“他做了2周就走,公司也是虧損的。”
律師:公司扣除違約金違法,張先生有權要求退還
此事中,張先生認為,公司的宣傳與實際不符,因此需退還違約金。張先生的訴求,有無相關法律依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姚志斗律師表示,張先生訴求有壹定合理性,公司方不應強勢單方扣除。
姚志斗表示,雙方雖然簽訂書面的《合作協議書》,但從公司宣傳的入職招聘條件來看,張先生的崗位是公司平台司機,由公司為其繳納社保,工作內容只需要按照公司的派單開車接送,符合《勞動合同法》員工按照公司的指派進行工作,而且有保底薪資和任務提成及其他水電補貼等,實際上雙方應當是勞動合同關系。
姚志斗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且這種合同是公司經常利用勞動者急於獲得工作的心理,或者擔心勞動者工作失誤造成公司損失等,在格式化的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違約金條款。因此,公司以工作時間短為由扣除違約金,不合法也不合理。
公司若拒絕退還押金,張先生該怎麼辦?姚志斗表示,張先生雖然與公司簽署《終止合作協議》,但該協議性質屬於用人單位與員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簽訂的離職協議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相應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張先生依法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該終止協議,主張公司退還該部分押金。-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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