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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5-03-18 | News by: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红星新闻获取的《收购协议》显示,彼时的高尔夫公司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延。
2008年1月,高尔夫公司取得武汉市商务局新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1月24日,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东西湖工商局)向其颁发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执照上登记机关为武汉市工商局。
相关资料显示,高尔夫公司将其中35%的股权转让给和济公司指定的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简称三星公司),65%股权转给双方约定的香港瑞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瑞华公司)。
但随后这起普通的股权转让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缘起是因为当地工商部门“自行变更了股东信息”。
《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称,2008年2月,东西湖工商局工作人员发现,中建集团股权已被上海某法院查封,期限为2006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6日。随后,东西湖工商局“自行”在电脑中将高尔夫公司股权登记恢复至2008年1月24日变更登记前的股东登记状况:三星公司和瑞华公司不再是高尔夫公司的股东。
报道还称,东西湖工商局在电脑中撤销了高尔夫公司变更登记后,既没将高尔夫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收回,也没公告新的《营业执照》作废。对于工商部门“自行”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引发的争议,2017年12月,东西湖工商局时任负责人曾回应媒体称,该局人员在股权变更一事上的操作“不存在任何问题。”
而此时的和济公司,已先后支付了近1亿元股权转让款,得知股权恢复原始登记后,和济公司很快向东西湖工商局发出《关于要求贵局依法维护我司合法股权的紧急报告》。同时,和济公司也以中建集团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由,停止支付后续款项。
但中建集团认为,高尔夫公司已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转让也已完成。而且按照《收购协议》约定,若和济公司无故拖延,中建集团有权解除合同。
相关函件显示,2009年7月,中建集团向和济公司去函,要求在2009年7月22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将解除《收购协议》。和济公司没有作出回应。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0年3月,中建集团将和济公司诉至湖北高院。2011年9月,湖北高院判决认定“因和济公司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双方签署的《收购协议》因中建集团的通知而解除”。
湖北高院判决下达后,和济公司不服,将此案上诉至最高法。2012年12月,最高法作出“(2011)民四终字第39号”判决书,认定中建集团向和济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定及约定解除情形,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判决双方应继续履行《收购协议》。
中建集团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再审,被最高法裁定驳回。
2013年,和济公司向武汉中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建集团及瑞华公司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并请求确认中建集团于2013年6月5日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函》不产生解除《收购协议》的法律效力,最终武汉中院判决支持了和济公司的这部分诉请。
2017年和济公司按照中建集团的付款指令履行完毕6.5亿元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因中建集团未履行股权转让过户义务,和济公司于2017年10月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主张股权过户权利。中建集团提起反诉,仍以和济公司未付款为由,再次要求解除《收购协议》,请求判令和济公司、三星公司、瑞华公司向中建集团返还高尔夫公司的全部股权。
(2017)鄂民初57号,湖北高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湖北高院审理后驳回了中建集团的上诉请求。
上述裁定书认为:在最高法(2015)民提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再次认定股权转让双方继续履行《收购协议》的前提下,且本案诉讼前亦未出现新的事实,中建集团此次提起的本案诉讼,其实质上是否定最高法作出的已生效终审判决。
2019年8月的一份武汉中院执行完毕通知书显示,和济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执行完毕。此后,中建集团再诉至武汉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和济公司继续履行双方最初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的部分内容,包括设立以高尔夫球场为主体的公司,并将该公司40%股权登记在中建集团名下。审理中,中建集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上述股权收购协议,并请求判令三星公司等归还高尔夫公司全部股权和经营权等。武汉中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中建集团的该部分诉请。一个在司法程序中已经终结的收购案重新进入诉讼。因不服判决结果,和济公司于2023年6月上诉至湖北高院。
红星新闻了解到,2024年3月,湖北高院就该案开过一次庭,截至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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