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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9 | 來源: 新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圖/《叁叉戟》2)
沉迷保健品老年消費者家屬,也有不少曾想投訴或舉報保健品廣告,但都苦於尋找投訴渠道無門。
對此,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羅愛萍律師表示,依據廣告法,“作為廣告發布者,需嚴格審查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若未履行審查義務(如未核查廣告主資質、未驗證療效宣傳的科學依據),即構成過失,需承擔法律責任。”
而以短視頻、網絡直播、網絡群聊等形式存在的保健品廣告,則存在需證明對方主觀故意、流動性強、財產轉移等維權困難。
舒琪的奶奶加入了養生群聊,堅持每日答題領紅包。(圖/受訪者提供)
羅愛萍律師認為,部分保健品廣告常采用 “健康講座” ”“專家訪談” 形式播出,主持人與 “專家” 通過話術暗示療效,廣告與節目界限模糊,從而規避了《廣告法》對醫療廣告的限制。
而對於廣告主來說,在被處罰後,它們常通過注銷原公司、更換品牌名稱或轉移至其他地區繼續投放。跨區域執法協作困難,廣告主、發布平台、產品生產地可能分屬不同省市,導致調查取證周期長、成本高。
當我們審視保健品廣告的全鏈路,似乎無法特別責怪某壹個環節,“專家”群演、廣告商、電視台、短視頻平台、中老年人以及他們的家屬……但結果收錢辦事,天經地義,每壹個人、每壹個部分都只是完成了其中的壹環。但結果,卻往往是消費者錢財甚至身體的雙重損失。消費者,又應找誰追責呢?-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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