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5-03-25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馬某的重審辯護律師湯弘揚表示,案發後,馬某壹直在“喊冤”,稱自己沒有性侵女學生。在此前的審理中,馬某的辯護人也壹直為其作無罪辯護。
此前,此案因媒體曝光引起外界關注。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對於馬某的說法,王某某的父親並不認同。王某某的父親稱,至今,他仍相信女兒此前所述。在他的印象裡,女兒性格老實,不是會撒謊的人,尤其不會拿自身清白來撒謊。案發後,王某某在壹段時間內精神狀態也不好。
重審宣判:由強奸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重審時,臨夏縣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後並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咨詢室的玻璃圓桌上對被害人實施性侵的事實,被害人關於在玻璃圓桌上被告人對其實施性侵的陳述前後存在不壹致的情況,根據在卷的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法院認為被害人關於被告人在心理咨詢室的玻璃圓桌上對其實施性侵以及事後有白色透明狀液體流出且出血等陳述缺乏證據支持,對被害人的該部分陳述以及涉及該部分內容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同時,被害人的其余陳述與證人祁某某、王某梅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也與被害人在案發後第壹時間告知同學,家屬老師等客觀事實相符。被害人對部分事實的陳述缺乏真實性並不當然認定其對其余事實的陳述也不真實,故辯護人關於被害人陳述存在虛假陳述而對其全部陳述不予認定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本案其他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臨夏縣法院認為,馬某利用其擔任學校副校長及老師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絕的情形下,摟抱、撫摸未成年人隱私部位,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檢方指控被告人馬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強奸罪(未遂)的指控,被害人的陳述與在案的醫院診斷證明、鑒定意見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法院依據審理認定的事實對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變更,即由此前的強奸罪變更為強制猥褻罪。
值得注意的是,馬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陳述前後不壹致,關鍵情節陳述有出入,不具有真實性與證明力,不得采信為定案依據,同時亦不應排除馬某被誣陷的嫌疑,因此應判馬某無罪。
對此,臨夏縣法院表示,被害人陳述不存在前後不壹致、關鍵情節有出入的情形,結合本案證據,被害人同學祁某某的證言、班主任與被害人第壹次通電話的內容,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能證實被告人猥褻被害人的事實。同時,法院亦未發現被害人及其家長與被告人之間存在矛盾和糾紛,故對被告人、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馬某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拒不供述,無認罪悔罪表現,且馬某系特殊職責人員,同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故對馬某酌定從重處罰。
據此,2025年3月25日,臨夏縣法院對這起重審案件作出壹審判決:馬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叁年六個月。目前,馬某已決定上訴。-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