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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2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案涉产品在境内销售、组装,或在境外完成组装后有成品回流境内。“从结果角度,相对而言,陈海波的犯罪行为对于境内公共安全未直接造成严重危害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
浙江省高院认为,陈海波及彭某某在境内实施违反我国刑法的犯罪行为,应受刑事处罚。但他们出口的枪支零部件,有无实际被用作枪支组装,境外组装、销售或使用是否合法化,下游环节事实无法查清,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无法准确评估。
此外,浙江省高院指出,陈海波受外商委托加工零部件牟取利润,从在案证据分析,获取的利润与合法经营获取的利润并无天壤之别,也就是说陈海波及彭某某并没有通过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获取超额利润。
根据本案犯罪具体情节,浙江省高院认为,相比传统涉枪爆案件,二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对二被告人提出要求改判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二人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陈海波由一审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10年6个月,彭某某由3年6个月改判为3年。-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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