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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05 | 来源: 加西网 | 有0人参与评论 | 专栏: 房屋出租 | 字体: 小 中 大
(加西网综合)昨天媒体报道一起房东以“自住”理由驱逐租客,由于未到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就买房,结果惨赔《赶租客后在这期限售房 BC房东惨赔》。
今天说的这起案例,则是温哥华一名房东因未能如承诺进行拆迁,且在拆迁未发生的情况下驱逐了四名租户,最终被判支付近 4.3 万加元的赔偿金。
BC省住宅租赁处(RTB)仲裁员裁定,卡皮尔·马利克(Kapil Malik)在2024年2月必须向前租户支付赔偿金。然而,马利克对这一裁决提出抗辩,并将案件上诉至BC省最高法院。
在近日发布的一项法院裁决中,法官迈克尔·塔门(Michael Tammen)驳回了马利克的诉讼请求,指出案件“极为简单明了”。塔门法官明确表示,马利克并没有进行拆迁,而是将物业重新租给了新的租户,违背了最初驱逐的理由。
驱逐事件回顾
根据CTV的报道,事情起源于2021年10月,当时马利克向4名租户发出了驱逐通知,告知他们将因拆迁而要求搬离。四名租户中两人住在地下室,每月租金为1383元,另外两人则住在主楼,每月租金为2200元。
当时4名租户遵守了驱逐通知,并于2022年按时搬出。然而,令他们震惊的是,房屋在他们搬离后不久即在 2022 年 5 月之前又被出租了。租户们认为这是不合法的驱逐行为,并向RTB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仲裁员最终判定,马利克必须支付赔偿,其中地下室的每人获得15,596加元,楼上租客则获得26,400加元。
房东的辩护未能成立
在法庭上,马利克声称自己因与妻子离婚而未能推进拆迁计划。他表示,妻子在2022年11月申请了出租房屋的未决诉讼证书,这成为停止重建计划的原因。然而,法官指出,马利克从未获得拆迁许可证,这是根据《住宅租赁法》进行合法驱逐的必要前提。
根据《住宅租赁法》第49条(6)(a)款规定,房东必须拥有所有必要的许可证和批准,并且必须“真诚地”执行拆迁计划。法官认为,马利克完全没有做到这一点,且从租户搬出至其妻子提交未决诉讼证书的时间跨度已超过六个月,足够让他完成拆迁。法官还指出,马利克完全没有拆迁物业,而是重新出租了房子,这清楚地表明他并未遵循最初的拆迁计划。
法院裁决及后续影响
尽管房东马利克辩称RTB的裁决存在缺陷,特别是对拆迁完成的六个月期限的提及,但法官仍认为仲裁员的判决合理,并未影响整体裁决的正当性。他强调,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房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拆迁从未发生。
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利克的上诉,并要求他向前租户支付赔偿金。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房东们,在进行驱逐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拆迁计划真实有效,而不仅仅是为了避开租赁协议的责任。
此案的结果引发了对于房东行为的广泛讨论,特别是在大温地区高房价和租赁市场紧张的背景下,租户的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受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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