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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4-16 | 來源: 津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沒有癌症,為何要切掉5個器官?老人5個消化器官被摘除,沒辦法代謝,其他器官慢慢逐漸衰竭,導致離世。”病歷讓郇女士頗為震驚。
郇女士認為,港大深圳醫院根據廣州中醫藥大學金沙醫院出具的那份“胰腺惡性腫瘤可能性大”的報告,便將母親診斷為胰腺癌是錯誤的,還給她做了“全胰腺切除術”,最終導致母親3個月後去世,該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
2019年8月23日,郇女士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提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民事訴訟。
法院委托廣東中壹司法鑒定機構對此醫療糾紛進行鑒定,2019年8月10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顯示:醫方僅憑外院PET-CT檢查報告即對被鑒定人診斷為“胰腺癌”,術前MRI未見胰腺腫塊、ERCP創檢未見腫瘤細胞,無足夠的影像、病理學依據;術中探查未見胰腺有明顯的腫塊、病灶時,未及時告知家屬;被鑒定人高齡,有高血壓病史,在無明顯的惡性腫瘤組織學證據下行“全胰切除術”,手術創傷巨大且對被鑒定人的全身營養代謝及水電平衡產生嚴重影響,其死亡與手術方式的選擇有壹定關系,綜上,港大深圳醫院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的不良治療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系,責任參與度為61%—90%。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時,港大深圳醫院稱,張玉華胰頭及胰體尾均有高代謝灶,胰體尾已經明顯萎縮(提示無功能),具有明確的手術指征。該醫院還稱,患者術後叁個月出現的肝衰竭原因可能與其所服用藥物有關,與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在對張玉華的診療過程中確存在術前診斷依據不足,手術方式選擇不妥,對於手術方式的選擇未與被鑒定人家屬進行充分溝通,術中未發現病灶時沒有對手術方式進行重新評估的過錯,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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